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
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
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现在,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人大监督以及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督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权力必须受监督早在1945年7月,抗日战争胜利前夜,褚辅成、黄炎培等六位参政员到延安访问,见到毛泽东同志
黄炎培先生向毛泽东同志提出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
他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
”“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
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
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
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同志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
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个斩钉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