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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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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 (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2 (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 (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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