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校车管治制度为切实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X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政发〔〕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1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专业运输企业(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的车型为客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第二条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牵头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机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履行教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县教育局办理相关登记、专用校车标识发放手续
学校自备的校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四条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4315—),租用车辆参照专用校车要求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必须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校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第1页共5页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车应当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登记,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确认,纳入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并发放专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