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原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新规简要解析对我行影响1 第三编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2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明确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取消了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形
现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关于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有效的规定将无效
4 《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重新确定了保证人资格
授信准入及追加保证人时确定该保证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其是否为公益目的、是否为非营利性为并行审查条件
5 《担保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 保证合同、抵 押合同、质 押 合同、定金 合同可 以是单独 订立 的书 面 合同,包 括 当事人之 间 的具有担保性质 的信函 、传 真 等,也 可 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 以是单独 订 立 的书 面 合同,也 可 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 以书 面 形式 向 债权人作出 保证,债权人接 收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保证合同成 立
增 加了担保合同的表 现形式 ,可保证人向 债权人出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