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8 月18 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 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 资本公积” 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 净资产” 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入。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 20 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