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xx 市xx 台区xx 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人考前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 市xx 区兴盛街道开发区局办公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万元整; 出资者:xx;金额:叁拾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成人考前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