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 2 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 3 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日,子女得丧假6 日
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
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 4 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 5 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 6 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 50%抚恤津贴
第 7 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