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HHHM=_□□「“HHHHBHupxmlsmTjjnn-^l
H i lg Lm -usLH」-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 年 4 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 年 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 10〜2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 3000 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 5〜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 600〜3000 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