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修订原交通部《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88)交海字275号))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运输、装卸和储存等活动。 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国际运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主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矿产品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术语定义)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矿产品,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而当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因水分渗出和表层细颗粒下沉容易形成自由液面的固体散货,包括精选矿粉、陶土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2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运输公认的最大含水量,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货物发生流动时的含水量。 第五条 (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目录附后(见附件1)。 第六条 (限制条件)凡使用普通货船载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其含水量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载运要求)普通货船载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运积载因数在0.56 m3/t以下的高密度固体散货,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二)控制载货量,保留有足够量的干舷,以保证航行安全。各货舱最大载货量为0.9×L×B×D(吨)。 其中:L:货舱长度(米),B:货舱平均宽度(米),D:夏季吃水(米)。 (三)货舱装载货物的高度(自舱底到货物表面)不超过1.1×D×积载因数(0.56m3/t)(米)。 第八条 (托运人职责)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 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并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易流态化矿产品适运水分极限、粒径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货物适运水分极3 限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检测机构可自行取样、制样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取样、制样。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 7日内,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矿产品含水量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量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