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诉讼制度研讨(一)一起人防行政诉讼案件这起典型的人防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在XX省XX市,XX市太阳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不服XX市人防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把XX市人防办告上法庭,经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终结,XX市人防办胜诉
XX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梁路阳光小区新建商住楼6栋,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
2000年6月,该公司置法律于不顾,违规操作,以经济适用房为由,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影响了人防战备建设,扰乱了建筑和房地产市场
XX市人防办经现场取证后,决定立案侦查,于2000年6月21日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但该公司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
6月27日,市人防办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对其罚款9600元,并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5240元,同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00年11月2日,XX市人防办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防罚字【2000】07号),原告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XX市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XX市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以物价局核准的价格不包括人防费为由,要求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公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双方举证、陈述并进行法庭辩论
经审理,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XX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修建商住楼时,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没有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认定XX市人防办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XX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XX市人民政府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做出判决:维持XX市人防办2000年11月2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