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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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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 16:55:17 稿件来源:【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四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第七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对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在采购商品或者购买服务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恶意订立损害企业利益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恶意进行有损企业利益采购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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