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一、申办主体:公民个人或单位组织二、申办条件:公民个人或单位组织申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3、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1、受理。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即时审理。2、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第1页共2页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随时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3、实地考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开办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4、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办者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