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 兽药店的执行标准(2011-07-27 10:52:51) 标签: 杂谈分类: 畜牧政策法规 GSP 兽药店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 第 3 号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 2010 年 1 月 4 日经农业部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