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 号)界定的公益林。第三条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第五条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第六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第七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章抚育对象第八条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中龄林郁闭度 0.8 以上、幼龄林郁闭度 0.9 以上;(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 10%以上的林分。第九条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 5%以上的林分。第十条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第三章抚育技术第条抚育方式(—)透光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二)生态疏伐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第外(三)卫生伐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