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 2 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情况。 3 (六)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