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12月27日经XX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2月31日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12月27日XX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1页共10页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标准及安全工作规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