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书[20XX-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XX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XX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XX省基本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京社保发[2008]48号、京人社保发[20XX]139号文件规定,特向申请补缴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告知如下: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8年7月1日至今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外埠人员补缴五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填写《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三份)2、被保险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如户口本不能显示补缴期间为城镇户籍,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补缴期间为非农业户籍证明);3、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本人签字);4、由间断缴纳养老保险时所在单位提供被补缴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两份);如被补缴人劳动合同签订页单位盖章处签字人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法人签字单位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如被补缴人为单位法人,需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两份及补缴期间的工商局企业年度年检报告;5、被补缴人在京工作简历一份(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6、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承诺书一份;7、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承诺书一份;第1页共7页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年检合格),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9、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非XX县区的补缴单位,需提供XX县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XX县区而社保登记证住所(地址)不在XX县区的,需提供XX县区社保中心出具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