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菏泽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后勤产业、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院、系的正职负责人或上述部门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办理调动、转任、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第二条所列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该负责人任免部门提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批后,内审机构负责实施
提请审计的意见中应注明被审计负责人所任职务、职责范围、任期的第1页共3页起止日期和任期目标的内容;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1第九条监察审计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审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