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3〕4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