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1.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6.1.2 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6.1.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6.1.5 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 6.1.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 常 状 态 。 6.1.7 消防设施周 围 不 得 堆 放 其 他 物件 。消防用砂 应保持足 量和干 燥 。灭 火器箱 、消防砂 箱 、消防桶 和消防铲 、斧 把 上 应涂 红 色 。 6.1.8 建筑构件 、材 料 和室内装修、装饰 材 料 的防火性能 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6.1.9 寒 冷 地 区容 易 冻 结 和可 能 出沉 降 地 区的消防水 系 统 等设施应有防冻和防沉 降 措 施。 6.1.10 防火重 点 部位禁 止 吸 烟,并应有明显 标志。 6.1.11 检 修等工作 间断 或结 束 时 应检 查和清 理现场,消除 火灾隐 患 。 6.1.12 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 6.1.13 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明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6.1.14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6.1.15 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