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工时制材料清单 关于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因行业性质,部分岗位需 24 小时不间断的为业主提供服务,周六日通常也无法正常休息,故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时制进行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拟对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计算周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人数。项目经理 4 人、项目主管 8 人、客服事务员 12 人、设施设备维护员 14 人、安全员 57 人、保洁员 31 人,共计 126 人。 根据我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将安全员每天分为早晚两班,每班 12 小时,其中早班 8:00-20:00,晚班20:00-8:00,每班遇 2 个正餐及休息时间,中午用餐时间为12:00 到 14:00 共 2 个小时,晚餐用餐时间为 17:00 到 19:00 共 2 个小时,去掉用餐及休息时间,每班实际工作 8 小时,每人每天上其中一班。具体轮班方式为:每 6 天一循环,6 天里每人上 6 天早班,上 6 天晚班,休息 1 天,以此往复。在一个循环期内工作 48 小时,休息 24 小时,平均每月工作 192 小时左右。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标准工时工作的部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调休。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每超过 8 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 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 8 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时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150%的加班工资,周期内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实施时间。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