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XX 县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20 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1)需提交的材料----① 筹备申请书 ----②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③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 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受理 ----XX 县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 ---- 初 审 : 由 民 管 办 主 任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 并 签 署 意见 ; ---- 审 核 : 由 民 管 办 主 管 局 长 再 次 审 核 , 并 签 署 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5)审批时间:60 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 自 XX 县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