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 30 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 30 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2 年 8 月,王应素、秦佩芳设立发行人前身园区宇邦,2007 年 9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肖锋、林敏,肖锋、林敏均曾任职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
2014 年 12 月及 2015 年 5 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苏州聚信源及苏州宇智伴
2015 年 9 月,巨元投资、何志豪、李定武、季军、顾婉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原股东王应素、秦佩芳的基本情况,其所持股份是否代肖锋、林敏持有;园区宇邦设立时,肖锋、林敏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或持股受限人员,其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07 年王应素、秦佩芳转让全部股权的原因、定价公允性以及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及纠纷
(2)结合 2014 下半年、2015 年上半年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苏州聚信源、苏州宇智伴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发行人向苏州聚信源、苏州宇智伴股东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苏州宇智伴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苏州宇智伴各合伙人与肖锋、林敏及其近亲属之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