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窃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证、工作证; (二)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底卡; (三)医院的出生证明; (四)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言 (六)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有关年龄的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上述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伪造、变造身份证明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的情况,影响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对此要着力收集上述(三)、(四)、(五)、(六)等证据,由此判明其真实年龄。同时,要注意发现身份证明上是否有涂改、篡改的痕迷,必要时需进行文痕鉴定以甄别直伪。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当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时,应努力收集能反映其精神状态的相关证人证言,必要时亦需对其家族遗传病史予以一定的调查,从而为下一步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关于盗窃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了事前 策划,如有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如 2 何,具体包括:是否进行了踩点、跟踪,选定了何种目标,准备了什么工具,怎样排除妨碍,确定何时动手,如何逃离现场,是否明确了销赃方式等; 2、作案的动机是什么,窃取财物后打算如何处理,是准备自用还是转售,从而确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对行为对象的性质、功用等特征是否存在认识,如以金融机构、珍贵文物、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殊场所、物品为盗窃目标,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质,将直接影响到轻罪与重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对此应详加讯问,切勿客观归罪; 4、对《刑法》第 265条规定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应重点讯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即具有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无此目的不能成立本罪; 5、对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的盗窃嫌疑犯,应详细讯问通谋的具体内容,即何时开始商议,在何处商议,约定在哪里交货,成交价格如何等; 6、存在共同犯罪的,除讯问上述内容外,应围绕共同犯罪对各犯罪嫌疑人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