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 1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 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 24 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 50 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 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 算 成品油价格
高 于每桶80 美元时,开 始扣 减 加工利润率,直 至 按加工零 利润计 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