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从工程开工到工程交工验收,即工程施工阶段设计、采购、施工及检测等交工技术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交工技术文件编汇、组卷和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规定。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SH/T 39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SH/T 390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328 和 SH/T 3903 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交工技术文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采购、施工、检测等承包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形成并在工程交工时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实现过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证据及竣工图等技术文件的统称,是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组成部分。 3.2 质量证明文件原件 加盖生产厂检验专用章或质量证明专用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或供应商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确认 印章的延 续 性的质量证明文件。 4 总则 4.1 建设单位应按 本规定在合同 中明确对 交工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管 理责 任 。下列参 建单位应对 施工阶段形成的交工技术文件进 行 管 理并纳 入 项目管 理职 责 范围: a) 工程总承包单位; b) 设计、采购、施工、检测等承包单位; c) 工程监理单位。 4.2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 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采购的一 项或多 项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与 承包单位签 订合同 时,应按 本规定在合同 中明确对 交工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管理责 任 。 4.3 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 铁 路 、公 路 、港 口 码 头 、电 信 、35KV 以上送 变 电 工程和油气 田 、长 输 管 道 工程的交工技术文件内容及格 式 应按 有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规定执 行 。 4.4 锅 炉 、压 力 容器 、起 重 机 械 、电 梯 等安装 工程的交工技术文件内容除 执 行 本规定外 ,还 应执 行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 特 种 设备 安全监察 管 理部门 的规定。 4.5 土 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