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 3 0 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 2~3 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 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