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才、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有高处向低处搭砌。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cm ,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 。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c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3、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cm (石砌体为 30cm )和转角处 45cm (石砌体为 60cm )范围内;4、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cm 范围内;5、设计不允许设置脚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c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4 .0 .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物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4.0.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 和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 和3h 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 倍。 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 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