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 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8〕14 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市委〔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决策和工作推进机制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条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备案、履职、信息公开等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