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 8 号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一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至 1 0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 0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 0 0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技标邀请书; (三)受理投标申请; (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技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 1 5 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该纪要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