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依据《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自我评定及考评验收
第三条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
“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满分为100 分,评定表见附录A,其中: 达标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得分80 分(含)以上; 基本达标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得分60 分(含)以上80 分以下; 不达标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得分60 分以下
第四条 当单位不涉及评定表中的某些项目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Mi=满实MiMi100 式中 Mi 实 —实得分值; Mi 满 —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对照评定表进行自评并形成报告,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向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定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B),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书面评定申请
第六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单位的评定申请后,应按照评定表的要求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应报当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考评报告格式见附录C)
第七条 对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函告安全生产办及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并抄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暂缓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等措施
附录A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表 类别 评 定 项 目 分值 自评 评定 评 分 标 准 3
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能力 ( 30分) 3
1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
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1 查文件,未以文件形式明确的扣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