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应如何适用?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8条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条件、程序、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里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即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收入、存款等财产的方法,逃脱、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判断是有一定的线索和依据的,符合常理和逻辑,而不是凭空想象、道听途说。应注意的是,“有根据认为”比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的标准要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作出这样比较灵活的规定,是考虑到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适用的,这时纳税资料尚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纳税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情形较为紧急,为了及时预防和制止纳税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做出财产保全的决定。因此,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如群众举报、调查发现等,且这些线索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有理由、合乎逻辑的反映,就可以考虑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措施。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首先责令限期缴纳。在纳税期或者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后,纳税人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措施属于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