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
项目名称: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2
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3
基本编码:0115696000004
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6960000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 年 8 月 31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 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1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三)实施权限:根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 11 号令,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四)法定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五)实际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