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 、 、 、 、 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 18 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