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管理,推动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进热作生产标准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是指在热作种植优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起示范带动作用,经农业部认定公布的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
包括橡胶、木薯、香蕉、荔枝、龙眼、芒果、咖啡、澳洲坚果等作物
第三条示范园创建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园创建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示范园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示范园建设规划;(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三)组织示范园创建的申报和审定;(四)发布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1(五)组织示范园申报与认定;(六)公布示范园名单;(七)负责全国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八)组建专家组,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1页共21页第六条各省级农业(农垦、热作,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示范园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区)示范园建设规划;(二)编制本省(区)年度实施方案;(三)组织示范园创建的申报和审核;(四)组织示范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五)负责本省(区)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六)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七)协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示范园创建单位承担本园建设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范;(二)推广优良品种;(三)集成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四)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生产;(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示范园创建2第八条示范园创建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拥有长期合法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三)位于热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