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旅行社聘用合同 旅行社聘用合同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内容与标准 第 1 条 主要商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托付书(详见附件 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打算表》(详见附件 2) 3.参加团队商定 如乙方因人数缺乏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 2 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托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白《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根据以下商定担当保险责任。 ① 意外损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 10 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 5 万元) ② 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 2 万元) ③ 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 5 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意外损害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商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支配的交通工具开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支配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支配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