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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其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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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其立法构想引言20XX 年 1 月 15 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20XX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下称:20XX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难看出,在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问题上,中央参考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成熟做法,从宅基地使用权出发,变两权分离为三权分置,对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置。按照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构想,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会被弱化,农民可以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充分发挥宅基地的利用效能。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仅停留在中央农地改革的政策表达层面上,未能在我国农村土地立法上得到回应和确认。随着农地制度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目标发生变化,实践先行的三权分置迫切需要法学界参与其中,为其提供法律基础与理论支撑。当前法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研究,较多地沿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路径,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性质采取同质化的解读。除此之外,相关概念也尚未在学科内部达成共识。宅基地三权分置扎根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践,在法学学科视域之下,三权分置并非确定的法律制度,改革的许多成果都需要通过法律确认下来 96)。从实践来看,一方面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囿于严格的流转限制,其作为物权的权能属性并未得到彰显。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与身份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导致城乡土地利用出现截然不同的景象。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价值无从体现,农民获得感不强,宅基地出现大量闲置,农村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激活和释放。从当前法学界对于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来看,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当着力回答如下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是什么?宅基地资格权是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宅基地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基于此,为破解宅基地利用的现实困境,使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更具操作性,从而实现改革目标。本文拟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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