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2014 年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
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货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货款资格
故乙表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① 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
3 月 20 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
装修期间,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000 元
5 月 20 日,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 月30 日,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 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