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_第1页
1/5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_第2页
2/5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_第3页
3/5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讨论。6 月 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表述,不能涵盖家庭赡养与抚养等内容,建议予以讨论。经讨论,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 (二)关于支持家庭养老。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鼓舞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经讨论,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支持、督促家庭养老中增加“鼓舞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条) (三)关于长期护理保障。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议将“逐步建立”修改为“建立并完善”,并对其进展方向作出规定。经与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讨论,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考虑到本市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尚处于讨论探究阶段,相关制度设计还未成熟定型,立法上需要为这一制度创新完善留有空间。为此,建议将该条相关内容修改为“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关于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的内容,缺少对相关评估进行监督的规定,建议予以讨论。经讨论,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监管...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