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 问(下)2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供应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6、劳动者符合打算生育政策所消逝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打算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供应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当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供应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8、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非因劳动者本人缘由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供应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依据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根据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支配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用人单位在什么状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状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全都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