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24〕223 号) -------------------------------------------------------------------------------- 2024-06-05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法律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24〕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24〕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24〕1129 号、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