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摘选: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