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审批您处有意向设置医疗机构,我局会一次性告知您拟设医疗机构标准、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拟设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
申报资料目录;2
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3
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4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5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6
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7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
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10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1
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12
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13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需芝罘区户口、执业满五年),提供户籍证明及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任职单位开具的连续执业满五年,五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证明;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需提交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可以变更的证明材料
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办理程序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领导审批
出具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