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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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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董长瑞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发生,使医患双方在精力、财力等各方面受到极大损耗,产生许多不良影响。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医疗纠纷发生率的上升?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怎样处理,下面将分别叙述。第一讲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从性质上可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从内容上可分为:医疗误会、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所谓医疗误会: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后果或者过程不满意,并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处置没有任何过错,患者得到的诊治是准确的、及时的,医疗合同得到了正常、完全的履行,双方本不应发生任何争议,只是由于患者方面的误解、怀疑或者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失误,导致发生纠纷。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由于病情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但其构成医疗意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医务人员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和避免的,而且医疗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上述定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构成了非法行医。比如某医院的医生下班后在家私自行医,虽个人有执业资格,但机构未获得执业许可,此类行为就属非法行医。二、行为是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错,如果是严格按照各项法规、规范实施的医疗行为,即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如青霉素皮试假阴性的病人,注射青霉素后发生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死亡。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而不是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先谈"过失"问题: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两种根本不同属性的心理状态,医疗事故的主体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必须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果医务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诊疗护理手段故意杀害或伤害病员,那就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而是视情节、后果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所以,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法规、规范的过失。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主体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比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证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例如:有一个科大夫,在一次左腿腓骨病灶剔除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将神经切断7厘米,导致病人膝关节以下无知觉,很快左腿便萎缩了,这就是疏忽大意的医疗事故。作为一名医师,应当懂得神经应该有效剥离,不然很容易导致危险,该外科大夫对此危险应事先预见到,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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