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灾场所管理制度》 洲泉镇避灾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避灾场所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避灾场所管理制度。 一、避灾场所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无偿为受灾群众服务。 二、避灾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避灾场所的领导,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避灾场所接收因洪涝、风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其中精神病人员、传染病患者不得接收入住。 四、避灾场所要保持卫生清洁,保证避灾人员有饭吃、有洁净的水喝,晚上有睡觉的地方。 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避开病菌传染。 五、避灾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救灾工作秩序的,要进行严肃教育;情况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避灾场所必须高度重视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洲泉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