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兼顾轨道交通、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计划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占掘路计划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运输、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舞、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讨论、创新和应用。 鼓舞采纳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法律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安全预警、远程控制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 地下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