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 0 0 3 年第1 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 0 0 3 年1 1 月2 1 日经第1 5 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4年1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返 回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