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
——尼采[1] 一 在时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基本是,因此也应当是,男女双方个人感情上的事
男女相爱了,然后就结婚了;似乎是,基于性的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
他们又从此反推,婚姻制度应当以爱情为基础
[2]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3],恩格斯的这句话,往往成为论战者一个屡试不爽的武器
理想状态的个人婚姻当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这是许多爱恋中的男女梦寐以求的
但是,如果睁眼看一看,就可以发现,爱情和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总是不能统一
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者简直是不共戴天了
而且,认真想一下,就会发现,如果纯粹是两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
如果仅仅是情感,无论婚前的“求之不得,辗转反侧”,还是婚后的“恨不相逢未嫁时”,都无人谴责;反倒是常常得到人们的同情、欣赏甚至是赞美
这些古诗的流传,没有被“封建社会”封杀就是一个明证
即使是性行为,无论是婚前的还是婚外的,在任何社会都不少见,以至于大观园里“只有两个石头狮子是干净的”
当然,婚外(包括婚前)性行为往往受到社会谴责、干预和压制,但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殃及或波及他人(经济学上称之为“外在性”),例如“始乱终弃”,例如“夫妻反目”等等
如果没有其他外溢的后果(这一点很重要),我想没有哪个社会会以法律干预
事实上,这些问题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告不理”的,并且只有利益相关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告了才受理
一个更明显的证据则是,如今,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常见;[4]没有结婚这道法定或习俗的仪式和手续,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流和获得
既然婚姻可以与同居分离,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 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