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诉河南裕达置业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24〕第 4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一终字第 10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 42 号。法定代表人:邱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东,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裕达置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 220 号。法定代表人:郭浩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新,该公司法律参谋。委托代理人:李圣全,河南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为与被上诉人河南裕达置业〔原郑州裕达置业,1998 年该公司改为现名,以下简称裕达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 年 10 月 12 日,裕达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了?郑州裕达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三局部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中建二局为裕达公司建造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 220 号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承建工程范围为全部土建和配套工程,具体包括:地基处理、主体结构工程、配套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局部装修工程;工期为 1995 年 9 月 1 日至 1997 年 5 月 30 日,总日历天数为 638 天;工程造价预算为 39000万元,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中建二局对裕达公司实行如下优惠:不计取调迁费,按短途取费,按全民二级企业取费,中建二局垫资施工主体结构地下三层、地上两层〔钢筋水泥和木材由裕达公司供应〕,完成地面工程两层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主体工程完工后,裕达公司支付垫资总额的 50%,余下的 50%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中建二局。由于本工程工期要求较紧,为确保中建二局按质按期完成该工程,裕达公司向中建二局支付 860 万元工期奖,由其包干使用,实行分段支付的方法:1995 年 11 月 30 日桩基工程完成后,支付款额 40 万元;1996 年 5 月 25 日工程到达地上两层后,支付款额 130 万元;1996 年 12 月 31 日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款额 260 万元;1997 年 5 月 25 日装饰工程完工后,支付款额 130 万元;1997 年 5 月 30 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