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问题龚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韩荣和[提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中国的协会组织对于新的经济条件显得不适应:中国足坛上出现了"龚建平黑哨案"
笔者从此案中提出中国足协性质的认定问题:中国足协的法律特征和中国足协性质的法律分析
同时对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推及中国协会组织性质的认定问题,新的法律已具备的必要的社会土壤
[关键词]协会组织主体认定性质认定[案情]2002年4月9日北京XX县区检察院正式逮捕龚建平,并以商业受贿罪提起公诉
9月16日被捕了四个多月的龚建平被XX省公安局宣武分局移送至XX县区人民检察院
10月16日北京XX县区检察院将龚建平退回宣武分局,认定此案需要补充侦察
[评析]中国协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市场经济的纷繁性使中国协会组织发展出现了急需解决的种种问题
其中"龚建平黑哨案"已到达矛盾的尖锐程度
以下将此案及其相关问题作为线索内容探求中国协会组织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经济转制过程中的中国足协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中国足协的发展,我们应如何认识中国协会组织的一个缩影----中国足协呢
(一)中国足协的法律特征其次,中国足协的作用,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和提高
经济时代的今天,体育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瞩目事业,各种国际性体育比赛已经趋于法律化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体育事业也已被提升到国计民生的高度
在一个国家中,体育运动一般都自成系统,有了它自己的运行机制,第1页共5页管理机制
如中国足协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协会,各行业足球协会及解放军相应的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
同时中国足协对于各足球俱乐部的申请入会,裁判员的考核享有"法定"权力
中国足协的权力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全国足球甲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有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委员会组